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点这里注册
查看: 895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收起左侧

以案释法 | 拒绝网络谣言,守护清朗家园

[复制链接]
     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24-11-7 13:5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 | 来自山东
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点这里注册

x
以案释法 | 拒绝网络谣言,守护清朗家园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,网络谣言呈现出传播速度快、传播范围广、影响力大、高危害性等显著特征。由于真伪难辨、蛊惑性强,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,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。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,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,芝罘公安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,加大宣传力度,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的严打高压态势。
一、案件情况
近日,网民张某与朋友吴某矛盾纠纷,为发泄私愤,在多个微信群中恶意散布传播吴某当小三的谣言信息,败坏他人声誉,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,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。
二、网警释法
随着科技的发展,互联网的应用,人人都有发言权和话语权的时代已经到来,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现象也悄然出现,网络上肆无忌惮、任意诽谤、胡乱造谣、侵犯隐私,种种行为都彰显着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的严重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二)投放虚假的**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**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第四十二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。
【网警提醒】
       为净化网络环境,清朗网络空间,公安部将2024年确定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。对于在网络上歪曲事实、编造传播谣言、扰乱社会秩序、侮辱诽谤他人、侵害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网上言行务必遵纪守法,切莫害人害己。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点这里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社区地图 | 删帖帮助 | 手机版

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

免责声明: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,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。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